【獎學金名稱】 |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|
【申請資格】 | (一)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;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,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,不予核給。 (二)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、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,致無法生活於家庭,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 (三)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: 1.失蹤達六個月以上、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 2.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 3.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,核給新臺幣五千元;住院達七日以上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 4.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。 (四)因其他家境特殊、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,經本部專案核准者。 |
【證明文件】 | *申請表正本。 *在學證明影本。(若檢附學生證影本,需正反面且蓋有本學期註冊章)。 *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。(記事勿省略,若當事人死亡則改附除戶戶籍謄本)。 *父、母(或監護人)、學生共3人最近1年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」及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」。若「當事人死亡「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」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」(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)。學生無所得、財產,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,若符合「低收入戶」身分,可用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取代最近1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(低收入戶證明需含父母學生三人資料)。 *申請項目證明文件影本(依慰問金條件檢附證明)。 |
【名額】 | 不限 |
【金額】 | 視條件五千~二萬不等 |
【開始申請日期】 | 2024/11/7 |
【結束申請日期】 | 2025/6/30 |
【備註】 | 欲申請者請至註冊組領取申請表 |